首页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