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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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