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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