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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