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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