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