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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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