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