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煤矿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条件下从事采掘作业;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和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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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