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二)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四)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二)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四)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