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煤矿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