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煤矿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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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