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十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包括: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团、处)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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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