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报告或备案后十五日内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报告或备案后十五日内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