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损坏。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