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损坏。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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