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 (三)遗失、损坏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四)未按规定有效落实许可证合规管理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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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