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 (三)遗失、损坏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四)未按规定有效落实许可证合规管理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