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