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年度许可证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证管理基本情况,人员设置情况,许可证遗失、损坏情况,核查发现主要问题,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年度许可证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证管理基本情况,人员设置情况,许可证遗失、损坏情况,核查发现主要问题,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