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