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新领、换领许可证,银行保险机构应于领取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公告。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 (一)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含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 (二)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公告; (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事由、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编码、批准日期、许可证流水号、联系电话等。公告的知晓范围应至少与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匹配。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关公告材料备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