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许可证损坏,银行保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于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报告内容参照遗失许可证报告。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