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许可证遗失,银行保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于发现之日起七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重新领取许可证。 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批准日期,许可证流水号、机构编码、颁发日期,当事人、失控的时间、地点、事发原因、过程等情况。 发布遗失声明公告的方式、内容同新领、换领许可证。 许可证遗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向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遗失声明公告及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