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事项变更须经发证机关许可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向发证机关备案或报告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报告,并自变更后十五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无须许可或备案、报告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