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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