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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