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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