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