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