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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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