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