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