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