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第十七条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