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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