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