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第十五条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