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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