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