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