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气象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在省(区、市)气象局的指导下建立公职律师制度。

制定机关
气象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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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