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服务的单位不配合的,公职律师可以向公职律师办公室报告。经公职律师办公室同意,公职律师可以暂停提供法律服务。

制定机关
气象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