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制作工作记录,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向公职律师办公室备案。

制定机关
气象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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