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二条

气象部门公职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应当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一)为所在单位工作决策和重大事务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为所在单位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研究具体法律问题,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三)参与法律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四)接受所在单位委托,参加调解、和解、复议、诉讼、仲裁、行政赔偿等法律活动;

(五)公职律师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气象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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