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承诺项目中的“其他承诺”子项计算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适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和根据信用卡交易主体确定的相应风险权重。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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