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承诺项目中的“其他承诺”子项计算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适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和根据信用卡交易主体确定的相应风险权重。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发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承诺项目中的“其他承诺”子项计算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适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和根据信用卡交易主体确定的相应风险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