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九条

收单银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合作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事项:收单业务营销主体,收单业务管理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无卡交易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证全条款,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等。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