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八条

收单银行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合同。收单业务合同至少应当明确以下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流程、收单业务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移动受理终端和无卡交易行为的管理主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助调查处理的责任和内容,保证金条款,保密条款,数据安全条款,其他条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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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