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七条

收单银行应当确保对收单业务受理终端所有打印凭条上的信用卡号码进行部分屏蔽,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号、预授权交易预留卡号和犐犆卡脱机交易除外。 收单银行和收单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系统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信用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等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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