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四条

收单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机制,设立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和更新受理终端安装地点、使用情况和不定期检查情况。 对特约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终端的要求,收单银行应当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发现特约商户有移机使用、出租、出借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受理终端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相关证据等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将特约商户、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有关信息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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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