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三条

收单银行应当建立相互独立的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负责市场拓展、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和授权、异常交易监测、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受理终端密钥下载、受理终端程序灌装等职能的人员和岗位,不得相互兼岗。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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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