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条

收单银行应当对特约商户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分类管理,及时掌握其经营范围、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银行卡受理终端装机地址和使用范围等重要信息的变更情况,不断完善交易监控机制。收单银行应当对特约商户建立不定期现场核查制度,重点核对其银行卡受理终端使用范围、装机地址、装机编号是否与已签订的协议一致。 对通过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当采取特殊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交易情况监测,增加现场核查频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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