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六条

收单银行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商业银行不得与网站上未明确标注如下信息的网络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收单业务相关合同: (一)客户服务电话号码及邮箱地址; (二)安全管理的声明; (三)退货(退款)政策和具体流程; (四)保护客户隐私的声明; (五)客户信息使用行为的管理要求; (六)其他商业银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具备的信息。 收单银行应当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对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有责任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的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或交易行为抽查,以确保为从事合法业务的商户提供服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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