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收单银行签约的特约商户应当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从事的业务和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未成为本行或他行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四)商户、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收单银行签约的特约商户应当至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从事的业务和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未成为本行或他行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四)商户、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