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

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除外。 收单银行应当为特约商户、特约商户服务机构等提供安全的结算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所服务机构受理信用卡的业务合法合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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