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三条
收单银行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不得设定虚假商户。特约商户资料应当至少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财务状况或业务规模、经营期限等。收单银行应当对特约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调查,认真核实并及时更新特约商户资料。 收单银行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对批发类、咨询类、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低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应当从严审核。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