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收单银行应当明确收单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承担协调处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登记管理、机具管理、垫付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应急处置等的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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