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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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